日本歇歇吧 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必定为中国主权(10)
时间:2012-07-05 09:49 责任编辑:鼎盛国际游戏_鼎盛国际-平台*官网 来源:鼎盛国际游戏_鼎盛国际-平台*官网 点击: 次
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至晚到明代就已经被中国人民发现、利用和命名。《更路簿》、《顺风相送》等中国古籍完整记载了中国渔民在此海域的航线。限于当时的海况等自然条件和造船等技术条件,只有中国军民可以利用季风前往钓鱼岛,从事航行、避风、在附近海域捕鱼、在岛上采集等经济性开发利用活动。在1895年前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在平稳地行使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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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钓鱼岛,就不得不提及琉球国。 琉球原是明、清两朝的藩属国,向明、清朝贡,明、清两朝均派遣使臣对琉球诸王进行册封。钓鱼岛位于前往琉球必经的航路上,册封使臣前往册封琉球诸王,均以这些岛屿为航海标志,所记《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琉球途经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的航海经历,反复确认了中琉边界,史实说明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的范围。中国的史籍和官方文件均证明,中国人最早发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根据当时的国际法,发现即先占,先占即意味着取得领土主权。因此,中国通过先占取得了钓鱼岛的主权。
中国政府有效统治和管理钓鱼岛,巩固了主权。历代中国政府都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采取开发、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权,进行有效统治。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列入疆土版图,划为海防管辖范围之内。1562年(明朝)《筹海图编》、1863年(清朝)《皇清中外一统舆图》均有清晰规定和标示。史实说明,中国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管理钓鱼岛,有效行使和巩固了对钓鱼岛的主权。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不成立在国际社会中站不住脚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此二者皆不足以立论。
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如,当时的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在给内务卿山县有朋的答复,明确言及这些岛屿已被清国命名,日本政府的觊觎之心“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 。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据是所谓“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通过所谓“时效”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反对论者完全否认时效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认为这种说法“徒然供扩张主义的国家利用作霸占别国领土的法律论据。”
肯定论者则将时效认作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